小作坊許可證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設立條件,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周圍應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具備基本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各種工具)和相關輔助設備。
四、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設備、工具材質必須無毒、無味,并定期消毒、清洗。生產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加工間入口處應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具備與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車間。車間地面應用無毒、防滑的硬質材料鋪設,無裂縫,排水狀況良好,墻壁一般用淺色無毒材料覆涂,房頂應無灰塵,生產車間內不允許有廁所;生產所需煤炭鍋爐、煤炭火爐應與操作間隔離,車間生產工藝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間應盡量避免交叉感染。
六、生產加工場所面積應能滿足生產加工需要。生活區、生產加工區、營業區、原輔材料與成品庫房應當有效分隔。生產加工場地應清潔衛生,有防蠅、防鼠、防蟲和清潔設施。庫房內存放的物品應離地離墻、碼放整齊,保證庫內安全衛生。
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應為合格產品。所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防止細菌及細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化學農藥、工業有害物質、混入過量的雜質而造成污染。原輔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原輔材料應索證、索票并進行備案管理,生產用水必須符合GB-547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